佛说梵网经 十重戒 第二盗戒
第二盗戒
译文
佛弟子,若自己行盗,指使他人行盗,乃设方便,窃取财物,用咒术盗取,以及盗因、盗缘、盗法、盗业,都得禁止;乃至供养鬼神的物品,劫贼盗回的物品,一切有主之财物,乃至一针一线,一草一木,都不得故意盗取。
菩萨观一切众生皆有佛性,犹如父母,亦如子女,故应生孝顺心、慈悲心,经常帮助他人使其幸福、快乐。若不是这样,反盗人财物,是犯波罗夷罪。犯此罪者,永失妙因妙果,不得成佛。
原典
第二盗①戒
若佛子,自盗,教人盗②,方便盗③,咒盗④,盗因⑤、盗缘⑥、盗法⑦、盗业⑧,乃至鬼神有主物,劫贼物⑨,一切财物,一针一草,不得故盗。
而菩萨应生佛性孝顺心、慈悲心,常助一切人生福生乐。而反更盗人财物者,是菩萨波罗夷罪。
注释
①盗:一切有主之物,不予而取,名之为盗。
②教人盗:教人为我劫取,乃至为我偷税等。
③方便盗:指彼物自来,方便藏取,如顺手牵羊;借而不还,代入保管财物,后来据为已有,都是方便盗。
④咒盗:起咒取物,或以咒遣鬼神盗取等。
⑤盗因:谓由无始以来薰习所成的贼贪种子,而现在生起一念盗心为因,有此因,然后才去进行偷盗。
⑥盗缘:谓由种种的珍贵宝物,或自己所喜爱的东西,呈现在自己面前,诱发自己去盗取,是为助成其盗。
⑦盗法:谓在盗取时,巧设种种的计谋,种种的方法,盗人财物,名为盗法。
⑧盗业:取物离本处。
⑨劫贼物:劫贼盗回来的东西,在劫者看来这些物已为己所有。